成都商報記者 周茂梅 攝影報道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月26日15:50分許,消費者李女士從人人樂超市優品道分店買到牛裡脊肉,回家後放在冰箱保鮮室;4月28日早上發現牛肉變味發臭,隨後找到超市,要求索賠。李女士稱,包裝好的牛肉標簽顯示其保質期為4月26~29日,保質期內牛肉變質發臭,與超市產品質量直接相關,要求超市方按照新“消法”的規定給予最低500元的賠償。
  超市方稱,顧客提供來的牛肉的確已經發酸變味,但顧客從買牛肉到提出產品質量異議相隔30多個小時,有可能因為顧客儲存不當導致牛肉變質。
  超市買的鮮牛肉 兩天后變質
  26日下午,家住萬家灣的李女士在人人樂超市優品道分店購買了3塊包裝好的牛裡脊肉,回家後放在冰箱保鮮室。第二天早上,她取用了其中2塊牛肉做牛排,“當時就發現牛肉有點異味,但沒有特別在意。”李女士向成都商報記者介紹,28日早上,她再次打開第三塊牛肉時,發現牛肉已經完全變味發臭。“包裝標簽上清楚地寫著保質期到29日,怎麼2天就完全變臭了?”
  隨後,李女士帶著購物小票和尚未完全拆封的牛肉,找到人人樂超市優品道分店。李女士認為自己證據確鑿,並確認超市提供的牛肉因儲存冰櫃溫度較高,在沒有銷售前就已經開始變質。李律師要求超市方面按照新“消法”給予自己最低500元的賠償,並公開承諾不再銷售質量有瑕疵的產品。
  超市:不排除顧客儲存不當
  據人人樂優品道店客服部工作人員介紹,李女士提供來的牛肉的確已經發酸變味,但顧客從買牛肉到提出產品質量異議相隔30多個小時,完全有可能因為顧客儲存不當導致牛肉變質。
  成都人人樂商業有限公司負責宣傳的陳經理表示,生鮮食品如果在購買時就存在質量問題,顧客應該可以一目瞭然地發現,即使當時沒有發現,回家後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內發現,而不是在購物發生後的第三天才提出質量問題。陳經理還表示,超市方面不排除是因為顧客自行儲存不當而引起的變質。超市方面可以同意退換貨,但不能接受按新“消法”最低500元賠償。
  截至成都商報記者發稿時,雙方仍未達成一致意見。李女士已經向成都市食藥監局投訴了此事。
  省消委會提醒:
  應購物時及時固定證據
  李女士表示,由於自己也是一名律師,她在發現牛肉變質後的第一時間內,對相關證據進行了固定:首先找到當天購物小票,核對與牛肉包裝上的標簽一致後,對這些證據進行了拍照,不再繼續拆除牛肉包裝,將現有狀況固定下來。隨後帶著這些證據材料前往超市溝通,將出租車票保留下來以確定事發時間。李女士還將整個交涉過程進行了錄音錄像。
  儘管如此,仍然遭到了超市方面的賠償拒絕。對此,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對於預包裝食品引起的消法糾紛,往往事後難以固定證據,消委會多次發佈相關購物警示,提醒顧客在購物時一定要當場確認、及時發現,並及時固定證據,以確保合法權益的維護。“之所以請求按新‘消法’賠償,是為了讓商家重視消費者。”李女士表示。  (原標題:鮮肉保質期內變質 律師索賠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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